本文转自:解放日报
一、修改的背景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自2017年施行以来,对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层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修改,并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压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必要对照上位法修改情况和国家有关部署,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部分内容予以调整完善,总结固化成功经验,创新细化监管举措,为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完善部门和街镇职责。一是将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监管职责,以及由商务部门承担的酒类商品监管职责,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承担;二是将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能,调整为由街镇直接承担;三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加强食品运输、寄递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细化完善餐饮服务环节管理要求。一是明确相关视频监控设备使用要求,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营业时段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二是固化“食安封签”实践做法,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三是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一是在提升制度效能方面,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的,可以作为完成进货查验等记录的凭证;二是在完善制度体系方面,鼓励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全过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并对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第十四条)
(四)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一是明确综合运用现场巡查与非现场监管等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二是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对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沪通道检查等规定,作了删除或者调整;对照上位法规定,对回收食品的范围以及法律责任部分的有关罚则等,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完善餐饮服务环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