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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高血压既往史,颞顶叶出血死亡遭拒赔,法院判赔付!

hqy hqy 发表于2025-08-01 16:06:58 浏览3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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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辑自“金融法律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touzifalv,涉及文章内容交流或咨询请关注公众号)

图文无关

被保险人陈某父亲向中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疾病身故保险(保额均为29万元),受益人为法定。

保险期间内(2021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因左侧颞顶叶出血死亡,医院推断其死亡与高血压3级(极高危)相关,且病史可追溯至2015年。陈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认为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高血压)导致身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身故")。其提交的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有被保险人签名,主张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应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主动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虽然保单"投保人声明"有签名,但声明内容字体与其他条款一致,未作醒目处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向被保险人交付《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文本,亦无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过解释说明。

综上,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且受益人约定为"法定",陈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保险公司未有效免除责任,故需按约赔付附加疾病身故保险金29万元。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华某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保险金29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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