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关乎你我他
如何更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为您解答!
第一问: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Q
A
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问: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吗?
Q
A
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问:新上岗的员工需要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吗?
Q
A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老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须重新告知。
第四问: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上岗员工是否必须要做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只做普通体检可以吗?
Q
A
不可以。春节复工以后,很多用人单位会招聘很多新的员工,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必不可少,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适合从事所应聘的岗位。
第五问: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新上岗的员工,开展岗前职业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
Q
A
对于新员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包括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等,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六问:新的一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需要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吗?
Q
A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要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般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企业需加强职业病预防措施
员工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双方共同努力
打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
确保每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本素材由张家港市卫生监督所提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